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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相关规定

  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我们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扣押与搜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一,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犯罪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而扣押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依法留置和控制的侦查行为。第二,扣押通常发生在搜查的过程,扣押是搜查的目的。

  其次,扣押也不同于调取。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取是侦查机关已经了解到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公民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使其协助侦查机关主动交出证据。扣押则缺乏这种特点,大部分在勘查搜查侦查人员依法取得。但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因此,扣押的强制性比调取更为明显。

  依据指引

  ①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1式2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1份交给持有人,另1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②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勘验搜查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退还。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

  第一百九十条 对于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写明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记明。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清lsquo;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谊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机构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机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于扣押在人民检察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③人民检察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规定2001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华人民和刑法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争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五条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

  第六条 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解除或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七条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手续。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在搜查拘留逮捕现场勘查过程发现的可用rsquo;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款物,可以先予扣押冻结,并列明清单,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八条 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册与款物必须相符。

  第九条 人民检察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实行各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内部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条 人民检察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款物及其孽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第十一条 扣押欺物应当统一由人民检察财部门保管。对于入卷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一般应在3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办案部门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向财部门移交现金时,财 部门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四条扣押款应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

  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并能证明案情的钱币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作为实物进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第十五条 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专用保管场所,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保管宣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应配置保险柜物品架等防护管理设备。

  封存扣押物品应使用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统一编号,严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保管员应在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对贵重物品应装入透明袋封存。

  第十八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建账设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对于细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应依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对大宗物品应指定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封存保管。

  对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禁品应依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扩散。

  第二十一条保管员应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霉防虫防盗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调用扣押冻结款物时,应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员应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重新封存,由保管员清点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察每半年应对本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上级检察应适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四 条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待人民法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法上缴库。

  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依法判处没收财;也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注明返还理由。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返还清单照片应当附入卷宗。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费团费工会经费和社会公益性款物被扣押冻结的,应当在结案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上缴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扣押冻结款物,如果有孳息也应一并上缴或返还。

  第二十八条 对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单照片处理结果附卷。

  第二十九条 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申诉。

  第四章 纪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过错造成扣押冻结款物损失或丢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决定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的款物.故意拖延不返还的,应当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人民检察有关扣押冻结款物的规定与本规定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发布的人民检察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④最商人民检察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11月8日

  6.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初查可以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谈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

  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初查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可以请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可以请举报人可靠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协助调查。

  以检察机关名义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检察机关的证明文件和检察人员身份证明。

  ⑤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3.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

  ①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一鳊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人民检察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 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案。

  涉及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

  ②人民检察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

  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发现视听资料证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查。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

  ⑤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制作成笔录附卷。

  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载入视听资料。视听技术设备迭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 视听资料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

  ⑥检察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必须向执行任所在地的检察通报情况。需要所在地检察配合的,所在地检察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

  试行1991年4月8日

  第九十四条 在劫验搜查发现的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不能立即证明是否与案件有关,但检察人员认为可疑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退回。

  物品持有人拒绝交出应扣押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

  第九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九十六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并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附卷备查,并在扣押物品清单上注明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记明。

  第九十七条 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应当立即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机关。

  第九十八条 对于扣押在人民检察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 检察人员时于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及时查封或者扣押,并责令有关人员交出账外账金库等违反财会制度的账目和财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检验完毕后,对于查封或者扣押的会计资料,应当及时解封或者退还原单位。

  ⑦1998年5 月14日

  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加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单位。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单位。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时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蛄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的通知,上缴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送交执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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